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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非刑罚方法 保护处分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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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湾地区1997年之前的“少年事件处理法”

称管训处分,其惩罚意味浓厚,对于少年心理上容易产生标签作用,也容易造成惩罚的印象,使少年及家长误解为刑罚,因此这一名称颇受质疑。

1997年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

修改,把管训处分改为保护处分,这一修改颇受好评。

参见林东茂:《评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载《月旦法学杂志》第50期,第144页。

[4]又译“国王亲权”

、“国家监护权”

、“国亲”

、“公民家长”

、“人民之父”

等。

国家亲权(Parenspatriae)来自于拉丁语,其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

(parery),传统的含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当代表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时,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根据国家亲权理论,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国家必须照顾那些不能自我照管的人,例如从父母那缺乏适当照管和监护的未成年人。

基于国家亲权,国家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5]林培栋:《少年事件处理与感化教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166页。

[6]劳凯声、孙云晓主编:《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页。

[7]“触法少年”

是指虽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因为未达到特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认其行为为刑事犯罪的少年。

[8]“虞犯少年”

指的是虽然尚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但存在明显的危害社会倾向与危险的少年。

[9]余肇中:《选定海外地区少年法庭的运作》,第32页,香港立法会秘书处2003年5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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