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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记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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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记录法较之逸事记录法要难一些,要求对儿童的行为做更详细、完整的记录,并要求对所观察的情景以尽可能精确、连贯的语言进行描述,因而当其他人在阅读这份记录时,能够想象得出当时的情景。
它所记录的资料应能使观察者和其他人在以后的分析中可运用到。
连续记录法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或阶段内,如半小时、一小时、几小时甚至半天、一天等,做持续不断的观察记录。
观察者要按自然发生的顺序详尽地描述行为。
一般情况下,观察者不介入当时情景和被观察的行为之中。
一位研究者(CharlotteBuhler)曾和他的两位同事运用这种观察法记录了69名1岁以内的婴儿在24小时内出现的新行为,他们3个人轮班,每人做8小时观察记录。
连续记录法是从日记描述法和逸事记录法发展而来的,也是早期研究儿童的一种有效手段。
连续记录比逸事记录更详尽完整,力图尽可能地获得行为或事件的最重要因素。
运用连续记录法,不需要预先制订计划,也无须对观察者进行专门的培训,因而可以为教师广泛地使用。
研究人员可以运用这种观察法来检验观点,测量儿童的发展和进行分析性研究等。
第一个采用连续记录法的是B.德斯拉的“观察婴儿的一个早晨”
,文章发表在《教员养成所》(1901年9月)这本教育论丛上,记录了作者于1895年1月19日对他自己的13个月19天大的孩子所进行的连续4小时的观察:
“……他把刚捡起的一只瓶子扔下去,模仿他妈妈的样子说:‘坏孩子!
’又捡起那只瓶子,坐下来,啃它。
然后,右手拿着瓶子爬到左边,起身,丢下瓶子,朝他妈妈那儿走去,拿了他那装有食物的瓶子,向左转,往回走,走回他丢下的另一只瓶子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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