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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旦男女幼儿之间发生争执,却只有三分之一能够像相同性别幼儿间争执那样得到和平解决。
随着年龄的增长,争执行为的出现有所降低,而攻击性行为的程度和报复倾向都有所增长。
在大多数的争执中都有为了占有某种物品而发生的争执,几乎所有的争执都伴有动作,诸如冲击、推、拉等。
尽管有时在争执中也会出现哭泣和阻止等有声的情况,但无声的争执占主要地位。
大部分争执是由参与者自行解决的,往往是年幼的幼儿被迫服从年长的幼儿,或是年长些的幼儿自愿退出争执。
在四分之三以上的情况下,幼儿在争执发生之后,能够迅速复原,很快就显得很兴奋,而不是不满。”
这段报告,对幼儿争执发生的频次和持续时间,特别是年龄差异,争执的行为类型,争执的解决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
(二)事件取样观察法的使用原则
第一,确定所要研究的行为或事件,确定其操作定义。
第二,了解这类行为或事件的一般状况,以便在最有利和适当的时机和场合进行观察。
如欲考察有关儿童的交往行为或游戏等,就须在非集体活动的时间,如自由分散活动时间进行;研究儿童的语言通常需选择有成人或其他儿童在场的情景下进行观察。
通常,研究者需要通过预先进行预备性观察选择所要研究的行为,确定其操作定义,并了解这类行为发生的一般状况。
第三,确定所需记录的资料种类与记录形式。
事件取样观察法的记录较灵活,可以采用提前编码记录法,也可运用叙述性记录法。
例如,前述达维对幼儿争执的研究,就是采用后一种形式记录所需要的4个方面资料。
有时,研究者还需编制简便、适用的记录表格。
例如,李少伟对儿童任性行为的研究就是运用事件取样观察法进行的。
研究者首先需要对“任性”
下定义,进而使之操作化。
通过查阅资料和了解教师、家长对任性的描述,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任性的定义作出了这样的概括:任性是指幼儿经常表现出的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客观条件、社会行为规范和周围人的正当要求,非要达到自己目的的不加约束的行为。
通过预备性观察,研究者了解到,在幼儿园中幼儿的任性行为主要有这样几方面表现——不服从老师或其他小朋友的正当要求,犯了错误不承认,抢别的幼儿的玩具,玩时争先,争座位,以及破坏性行为和支配别人等,从而确认了任性行为类型。
由于任性有时与攻击性行为很难区分,研究者在取样过程中作了人为的规定:以抢玩具为例,甲抢乙的玩具,如甲一抢便到手,乙没有争执,不算任性;如甲一下没抢到,遇到乙的反抗,甲接着还抢,那么便算是任性行为。
在为期两周的预备性观察中,研究者考察了幼儿在园生活中任性行为的多发时间,发现在上课、用餐、自由活动这三大部分活动中,幼儿的任性行为表现主要集中在自由活动这一段时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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