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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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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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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股票、债券分散化的组合投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投资。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

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个投资者所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多少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

,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作“单位信托基金”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省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而在欧洲常被称作“集合投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主要参与主体。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基金投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投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如下义务: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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