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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不过是人类生活共同行为的概括和表现,是对人类生活秩序的一种规定和要求。
不仅作为种族的人类之道德意识和规范是来自道德实践,而且个人的道德观念也是从他在与周围的人和社会组织形式的道德实践中学会了解并履行自己的伦理角色的。
皮亚杰[11]以儿童的道德认识发生为模型,来研究道德观念的形成问题。
他把儿童的游戏看做一个社会体系,儿童玩耍的游戏包括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则系统,有它本身的一套法则和一套裁判规程。
通过观察,皮亚杰发现儿童遵守的大多数规则是他从成人那里接收来的,他是在这些规则已经充分完备之后才接受它们的,而这些规则的精细制定往往并不是和儿童有关联的,而是早期成人世世代代连续不断的活动结果。
儿童并不是自己需要这些规则,而是因为游戏,就得把这些保证游戏得以顺利进行下去的规则接受下来。
但是儿童通过规则的实践而形成了规则的意识,并且当规则不再外在于儿童而只依赖他们自由的集体意志时,这个规则内化为自己认为是“理当如此”
的观念部分,自觉地加以遵守。
儿童们熟练掌握以后,还可以为了方便或为了增加游戏的难度而修改规则,这更是一个质的变化,这是继早期的老人统治之后变成一个自立者和立法者。
这时儿童便认识到法则存在的理由了。
皮亚杰由游戏实践推到道德说: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变化,这种他律的道德规则便逐渐发展成自主的规则,即逐渐发展成为自律了。
由此,皮亚杰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约束只是一代人对另一代人所施加的压力,而协作乃是最深刻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是道德的唯一源泉。
儿童的公正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服从(外来者)到平等(一员,参与),从平等而进至公道的发展过程(公道是其认识感受,已是伦理含义的),其原因就是协作。
协作既应是理智的,又应是道德的。
[12]
在社会道德现象中,道德是以现实道德关系范围内发生某种改变为结果的,意味着人们行为中有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动机的实现。
道德实践是显性的,其他无论是意识观念也好,原则规范也罢,尚都是思想范围中的事,是隐性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
倘若总是止于道德意识和规范层面而没有相应的道德实践,那么这些意识和规范只能是形式的、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不真实的。
道德的发展也是在实践中被推动的,固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关系的改善是道德进步的基础,但直接促动道德现状的,还是非道德实践莫属,所谓“践履”
“知行合一”
,都是这个道理,强调要把道德品质付诸行动。
2.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内蕴含着两个含义:第一,作为规范手段,它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第二,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它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
这两种含义一是在工具意义上的,是手段;另一是精神层面上的,是目的。”
[13]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调节是道德的特征,而道德的本质则不仅是规范手段,更是一种实践的精神。
在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中,将知识分为三种类型:哲学是理论的,为自身而被追求的;诗学是创制的,为创造和制造的;而伦理学则是实践的,是为行动的,其价值就在于指向行动,不是为了知识而是为了行动,是一种实践精神。
道德是一种价值理想,是主体为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价值追求,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道德主体不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也不去寻找德行与恶行的抽象标准,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幸福和达到至善。
作为一种主体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实践精神是以践履意向为特征的,“它不同于理论意识、科学学说,不是以反映客观实在、重现自然或社会的图景为使命,不是以公式、公理来逻辑地再造现实世界,体现为真理或谬误;也不同于艺术以想象力的形式直观地把握世界,体现为美或丑;不同于宗教以幻想的、超人间的方式来理解世界,体现为信仰与否;实践精神是一种行动的冲动,是以指向行为为目的、要与人的行为方式相拥抱的精神活动,体现为善或恶。
这是理论不满足于自身,要冲出自身的静观局限,解开自茧的束缚,投入到行动实现的腾冲一跃,这是理性的天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趋向,也是把潜能、应当化为现实转变为实在的冲动。”
[14]道德的实践精神特征,不仅蕴含了道德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精神的,还说明了道德之付诸实践,要有其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努力,它体现的是一种向往德性、践履美德的强烈意志倾向。
作为实践精神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结成的一种实践精神规定。
它不仅来源于实践,而且又要回归于实践,指导和支配人的行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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