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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按照媒体道德标准和业务要求在新闻实践中进行的活动,有什么不足、疏漏?通过媒体内部与外部的检验,在媒体上公开指出来,有助于形成新闻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责任意识,是一种对采编员工的自我加压,对受众的一种承诺。
《新京报》的系列更正栏目,已经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运作机制,在报社内部逐渐形成了一种敬畏感。
编辑记者每天打开报纸,往往先读2版的“更正与说明”
栏目,看看有没有涉及自己的差错问题,它事实上已成为锤炼从业人员严谨作风的“安检门”
:这样的更正不单单是纠错,而是再度提醒了采编人员必须坚守对报道中的每一个字都要负责的理念,如2013年6月15日刊载的《更正与说明》。
【解释说明】
6月15日新京报A12版《两男子抱**裸奔未名湖畔》,报道中提到的线索提供人,在电话中自称“作家李敖之子李戡”
,昨日李敖之子李戡证实,其本人从未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报料。
特向李戡致歉。
【文字更正】
1.6月15日A28版《众主力休战,西热力江挑大梁》(校对:吴限,编辑:韩双明)一文,第2栏第2段第1行及第5行中的“双发”
均应为“双方”
。
2.6月15日C07版《百年沧桑,追访袁氏一脉》(校对:李铭编辑:吴永熹)一文,照片注释第9行中的“大女儿子”
应为“大儿子”
。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挑错热线:010-67106710
第三,保障受众的表达权。
如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勃兴,已经融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些权利落实到公共传媒领域,除了要迅速、真实、全面地公开新闻信息,还有媒体和受众之间的制度性的沟通互动,形成一种“开门办报”
的格局,保障受众的参与权、表达权。
媒体公开认错纠错,尤其是受众的挑错被媒体采纳发表,无疑是在体现受众的表达权,同时也是对受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
虽然现阶段法律没有规定媒体这样的义务和要求,一些媒体也没有认识到如何面对与保障公众的这些权利,但具有现代传播意识的媒体,应当主动这样去实践,满足受众的这些权利。
同时,新闻媒体还可以公布举报电话与信箱,鼓励受众举报假新闻和造假者。
事实证明,这种方式不仅能加大社会各界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使新闻工作者严格要求自己,促进媒体业本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如《新京报》每天在第2版公开报纸前一天出现的差错,也在表明这点。
第四,缓解后续的被动麻烦。
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由于媒体对自己的过失公开进行了纠正,一方面向社会表示了知错改错、挽回影响的决心,在舆论上赢得了一定的主动。
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由于报道出现的差错而遭受的伤害减少到了最低程度,往往能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可缓解可能引起的麻烦。
即便在后续纠纷乃至作为被告对簿公堂,在法律诉讼中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部分责任。
因为有了这样主动更正、公开致歉和严肃问责,报纸出现的差错会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如前面提到《经济观察报》就刊登的一篇失实报道做出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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