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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和信仰等因素作用的同时,梁又格外重视“民族自我意识或认同”
在民族成立或构成中的特殊重要性,并凸显“中国人”
的现代国家成员身份即国民身份和民族认同之间的紧密联系。
而在“民族意识”
的形成过程中,他则格外强调“文化”
的关键作用,认为,由最初的血缘关系、共同生活,进而实现心理沟通和语言文字交流等,“经无数年无数人协同努力所积之共业,厘然成一特异之‘文化枢系’,与异系相接触,则对他而自觉为我”
。
这种认知虽与清末陈敬第的有关看法颇有相似之处,但陈氏之说传播不广,在当时,应当说仍是很为新鲜的。
梁启超并特地声明,他谈“中华民族”
的所谓“民族”
,就是“准此以论”
。
[112]实际上,在日后现代中华民族认同的进程里,此种强调基于文化特色的“民族意识”
重要作用之民族认知,也是被人们反复提及的“民族观”
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就1922年梁启超对“民族”
的理解来看,他可能在受到德国学者柏伦知理思想影响的基础上,又接受了法国学者吕南[113]等人的某些思想因子。
柏氏相对较为重视民族形成的客观因素,而吕南则强调民族是由一种灵魂和精神的原则组合而成。
在吕南看来,通常所谓种族血统、语言、公共利益,乃至地理空间等,都不足以使一个民族得以确立,判断“民族性”
或“国(民)性”
(nationality)的最终标准,只能是“民众投票”
,而形成“民族精神”
的基础,除了该民族的民众认同之外,更有该民族的共同文化遗产或嗣业做保障。
吕南的这种思想,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民族建国潮流影响极大。
当然,影响梁启超上述观点的,可能还有更近更直接的思想来源。
如1919年年底《东方杂志》发表引人注目之《民族精神》一文,其中引述和发挥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霍兰·罗斯[114]1916年出版的《作为现代史中一个重要因素的民族性》一书中有关民族的见解,就阐发了不少与梁氏上述看法相近或相似的观点。
如该文不仅指出民族与国民、人民、人种等概念的不同,还认定,“凡人种语言文字宗教地理等关系,皆不足为建设民族之根本的条件……所可忧者,其唯民族精神之有无乎!”
该文同时强调:“民族精神者,非人种之意思也。
人种之意思,必以血族为根据,而此则生乎自然;非国家之意思也,国家之意思,必重统治重命令,而此则出于自由;非个人之意思也,个人之意思,常个个独立,而此则卢梭所谓总意(Volontégénèral)者。
简言之,乃自然发生浑然一体之民族自觉的精神而已。
先之以一民族之自觉,继之以一民族间同类意识之感通,以终之以历史的关系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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