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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化认知,其实仍然是一种多方互动的结果。
在这方面,共产党、国民党、其他民主党派以及各少数民族精英之间,就“少数民族”
这一概念的认知与使用达成某种妥协性共识,最后将承认各少数民族为“民族”
的条文正式列入《中华民国宪法》之中,可以视为这一“多方互动”
说最为典型而有力的证明。
据杨思机、金炳镐等学者研究,“少数民族”
一词,早在1905年就曾在汉语里出现,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已有较早的使用(载《民报》1905第1期)。
它最初服务于“排满”
革命的浪潮,以显示作为多数民族的汉族的“排满”
的正当性。
从1919年开始,“少数民族”
被用来对译英文中的minority,以描述欧洲民族问题。
国民革命时期,它又和从共产国际“被压迫民族”
概念转化而来的“弱小民族”
一起,被国共两党用作为非汉民族的泛称。
中共首次在自己的文件中使用“少数民族”
概念是在1926年,此后的使用日益广泛并逐渐固定化。
但国民党蒋介石系因为坚持执单一民族论的“中华民族”
说,不愿称各民族为“民族”
,故一度也不愿或忌讳使用“少数民族”
一词。
1939年3月,由陈立夫任部长的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还曾一度下令禁止使用“少数民族”
名称。
1942年,国民政府正式将“少数民族”
改称“边疆民族”
,意为中华民族在边疆之部分,简称“边民”
“边胞”
。
[156]这显然体现了蒋介石的意志。
然而与此同时,抗战时期的中共因坚持复合性民族的“中华民族”
观,对“少数民族”
概念的使用却更加自觉而坚定,并通过战后的积极宣传,影响到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人士的自我认识,最终迫使国民党内原来反对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
身份的人如蒋介石、傅斯年等,也不得不被动使用这一名词,被迫接受其为“民族”
的说法。
抗战胜利后,“少数民族区域自治”
的声浪日高,在这一过程中,中共将其作为自己明确的民族政策主张加以倡导,发挥了重要的政治推动作用。
1946年1月15日,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中共代表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地方自治”
一节就明确表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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