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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月25日,政协会议通过了关于宪草问题协议,议定在宪法修改原则中,关于人民权力的部分有一条规定:“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
次日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虽没有提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但却也规定“边疆少数民族”
可以在各自治地方按民族比例参政。
值得注意的是,两者都明确使用了“少数民族”
概念。
1946年3月,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其党内虽有人如张其昀等仍强烈反对使用“少数民族”
的名词[158],但会议最终的决议还是承认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
身份。
也就是说,抗战胜利之后,被迫恢复承认国内各“民族”
存在、允许其在同一个区域内平等参政,但却不准以民族为单位划分行政区划,成为当时国民党逐渐修正、以应对时局的政策立场。
[159]
1946年11月至12月,国民政府组织的制宪国民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共产党和民盟代表均未参会。
会上,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不仅积极争取自身的民族权力,要求自治,而且主动接受并开始习惯以“少数民族”
自称。
他们呼吁把各少数民族的名称写入宪法,主张“宪法上应承认少数民族的地位”
[160],甚至还彼此联合起来,以“少数民族”
的名义,共同表达自身的政治诉求。
如在国大会议上,由蒋介石本人邀请的满族代表溥儒就联合各少数民族代表34人,共同完成了一份提案,吁请政府明令禁止那些刊载有“污蔑国内各少数民族”
内容的书刊和影剧的刊行与出演。
[161]由此可见,此时的“少数民族”
已经由他称完全转变为自我认同的重要符号了。
与此同时,面对少数民族人士不容置疑的“民族”
及其“自治”
诉求,原来一度强烈反对称各少数民族为“民族”
的傅斯年等人,此次国民大会上竟也出人意料地撰文主动承认各少数民族为“民族”
,强调“中华民国内最大多数人——汉人——有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提携少数民族的义务,不特平等而已”
,并建议宪法中给予蒙古族充分的参政权。
[162]甚至连蒋介石本人,在国会期间也被《大公报》报道称其使用了“少数民族”
概念。
[163]由此可见当时的舆论氛围之一斑。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通过并于次年元旦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其中有关民族问题的条款,最终并没有体现蒋介石原“宗族论”
倾向的看法。
如第一章“总纲”
的第五条就明确写“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它不仅明确承认了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民族”
地位,甚至连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
中关于“中华国族”
的提法,也被删除,这显然是被动接受了此前中共主张的影响,部分地遵从了少数民族代表意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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