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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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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结论是:至善就是那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人类普遍追求的东西,它具有绝对的价值,依赖于不同的内外条件,因民族和时代的不同而互异,因而我们不可能对至善给出一个详细的描述。
我们所能做的,是观察人类各种理想的共同点,把其归到一个一般的公式或原则之下。
这个公式或原则当然会是含混不清的,它仅仅是人类努力的大概方向。
我们将它定义为根据客观条件,社会和个人的生命从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保存和展开。
凡是人类为实现至善而制定的、能引起道德感情的规范均可称为道德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促进理想的实现。
道德和法律一样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手段,但道德规范一般来说还须引起诸如义务、赞成和不赞成的感情。
因此,道德事实是通过行动和动机对个体意识及他们的一般利益所发生的效果来表示其特征的。
我们现在已达到的知识将使我们能够考察和批判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
我们现在能以一种较理智的方式评价一个民族的行为,能够辨别它是否实现着自己的目的和至善。
我们也能判断实现理想应当采取什么行为类型,这一部分内容属于实践伦理学的范围。
[1]见本书第7章述及的著作家,特别是史蒂芬《伦理的科学》,第4章;耶林《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95页起;冯特《伦理学》第493页起;许夫定《伦理学》;包尔生《伦理学体系》导言和第275页起;齐格勒《伦理学的实质及其变化》;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第2部分第7、8、9章。
亦见我的论文《道德法律》,《国际伦理学杂志》1900年1月号。
[2]《伦理学体系》,第2卷,第2章§5。
[3]见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第1卷第3章(威尔顿译本):“这样,普通和粗俗的人们认为善就是快乐,因而赞成一种享受的生活。
而实际上有三种重要的生活:感官的、政治的和思考的。”
[4]下面一段话引自赫胥黎的《科学和教育》第86页,我们将从中看到作者把什么视为最高的善:“我想,这样一个人是具有广泛而不偏颇的教育的——他从幼年起就一直被训练着使他的身体成为他的意志的敏捷的仆人,能够带着轻松和快乐做一台机械装置所能做的一切;他的理智是一个清醒、冷静、逻辑的发动机,所有具有同等力量的部分都在一起平稳而有秩序地工作着,像一台蒸汽机一样升火待发,能够做任何种类的工作(从纺织心灵的纱到铸造心灵的锚);他的心灵贮有伟大的和基本的自然真理和行动法规;他没有任何强制的禁欲,充满着生命的活力和热情的火花,但又被训练得使自己的**匍匐在有力的意志的脚下,成为慈善的良心的仆人;他学习着热爱所有的美(自然的美和艺术的美),憎恨所有的丑,并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他人。”
[5]《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205页。
亦见许夫定的《伦理学》第103页起:“每一目的的达到只是另一新的目的的开始。
所以幸福不是一种消极的状态,而是活动、工作和发展。”
亦见冯特的《伦理学》;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导言和第2编第2章§§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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