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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不是“体验”
,如尊严感之激发,而是社会位格的客观的价值质。
这种质构成于外界的尊重,而且是道德的位格的尊重之中。
这就使尊严区别于“虚荣心的”
价值,使尊严感区别于虚荣心。
人乐意发现自己的道德的位格按照他自己看重的价值被承认,即使他没有实现,因此并不占有这些价值。
所以,道德败坏的人也可能有自己的尊严,好人则可能丧失自己的尊严。
尊严存在于客观存在的、道德的价值特性之中,只要这些特性是公众所重视的内容,并且是暗中或公开被承认的内容。
换言之,它绝不是存在于对我们外界的纯粹想象和评价之中。
在严格的意义上,个体的尊严并不存在。
尊严始终是作为某个特定的社会范畴的样板与我们相关。
感受到尊严,就是指以外界的评价眼光来看自己——但是按照自己所认识的价值范畴。
否则就是“虚荣心”
。
一旦失去曾经感受到的尊重和有所感觉的自我价值,就会激发尊严感。
敏感既可以建立在对自己的价值的过高估价之上,也可以建立在外界对该价值的持续低估之上。
因错误和错觉而丧失尊严只是在客观上丧失尊严,这自然不会(哪怕通过感应作用)激发尊严感。
与此相反,如果被人发现的价值没有引起相应的尊重行动,由此而丧失尊严则会激发尊严感。
外界的客观条件恶劣,人也会丧失尊严。
丧失尊严还会削弱我们的自尊心,因为我们在不由自主的感应作用中共同执行着外界的谴责行动(女巫)。
“失去尊严就失去一切。”
这句话对吗?不,因为位格价值并不取决于尊严及占有或丧失尊严。
尊严与“好名声”
、“等级尊严”
、“性别尊严”
。
如果我作为某个等级的成员,做的某件事情不符合这个等级的规定和价值标准,以此损害了我应该履行的义务,“我”
就会失去我的等级尊严。
整个等级也会感觉受到共同的损害。
等级法庭:一类人只受到同一类人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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