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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之所以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为了改善自然状态中所存在的不便之处。
“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
②财产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的自然权利,但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自然却并没有为人们提供一个天然的公正的裁判者,这就是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
因此,这一整套论证的结论就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①,制度法律体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财产权。
通过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及政治社会要充当公正的裁判者从而保障财产权这一原则,洛克实现了政治哲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转向。
在霍布斯那里,人类本性是自私的,又渴望能够主宰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都处于像狼一样的敌对状态中。
只有强大的利维坦,即国家,才能控制人的私欲,维持社会最起码的平安。
而洛克则扭转了霍布斯的观点,在洛克看来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而是一种个人试图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奴役他人而形成的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只是在私有财产纠纷时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者,而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
因此国家不需要成为强大的“利维坦”
,而只要成为能够解决财产权纠纷的公正的仲裁者就可以了。
这样,制度法律体系的服务对象就被转换为维护财产权的稳定。
众多现代国家的建立事实上所遵循的都是洛克所奠定的这个财产权原则,因此,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现代国家都可以被称为财产共和国。
在他们看来,现代共和国的定义实际上是奠基于财产权之上的,“但是当今对现代共和主义的具体定义脱颖而出:这种共和主义是奠基于财治和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之上的,这就排除或者支配了那些没有财产的人”
②。
不仅定义如此,现代国家建立的现实历史也确证了这一定义,“三场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的、美国的以及法国的——在各自的进程中都展示了财产共和国的出现和强化”
①。
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不是一个自主性的领域,而是完全沉浸在经济和法律结构中的,资本的权力逐渐和法律的权力媾和在一起,形成了“财产共和国”
。
一旦去研究国家主权背后的经济和法律结构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在这里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依然是财产权,无论是在美国的建立过程中,还是在法国大革命中,人们最终确立的都是一套保障财产权的制度法律体系,“财产的概念以及对财产的保护,依然是现代政治构造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来说,从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直到今天,共和国一直是财产的共和国”
②。
“财产共和国”
的诞生意味着资本统治权正式形成。
这是因为,在财产共和国中,资本的权力已经突破了经济权力的界限,成为政治权力;并且这种权力已经获得了合法性和普遍性的外衣,成为社会的普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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