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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院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力时,可以在判定某人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后,确定为了执行其可能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是否有必要请求采取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
(五)缔约国应执行依照本条作出的裁判,视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
(六)对本条的解释,不得损害被害人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判刑
(一)审判分庭作出有罪判决时,应当考虑在审判期间提出的与判刑相关的证据和意见,议定应判处的适当刑罚。
(二)除适用第六十五条的情况以外,审判结束前,审判分庭可以自行决定,并应在检察官或被告人提出请求时,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再次举行听讯,听取与判刑相关的任何进一步证据或意见。
(三)在第二款适用的情况下,应在根据第二款再次举行听讯时,及在任何必要的进一步听讯上,听取根据第七十五条提出的任何陈述。
(四)刑罚应公开并尽可能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宣告。
……
第八编上诉和改判
第八十一条
对无罪或有罪判决或判刑的上诉
(一)对根据第七十四条作出的裁判,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提出上诉:
1.检察官可以基于下列任何一种理由提出上诉:
(1)程序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
(3)适用法律错误。
2.被定罪人或检察官代表被定罪人,可以基于下列任何一种理由提出上诉:
(1)程序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或
(4)影响到诉讼程序或裁判的公正性或可靠性的任何其他理由。
(二)1.检察官或被定罪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罪刑不相称为由对判刑提出上诉。
2.对于就判刑提出的上诉,如果本法院认为有理由撤销全部或部分有罪判决,本法院可以请检察官和被定罪人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或第2项提出理由,并可以依照第八十三条对定罪作出裁判。
(三)1.除审判分庭另有决定外,上诉期间应继续羁押被定罪人。
2.羁押期超过刑期时,应释放被定罪人,但如果检察官同时正在提出上诉,则被定罪人的释放应受下列第3项的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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