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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判无罪时,应立即释放被告人,但是:
(1)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到潜逃的实际可能性、被指控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上诉的成功机会等因素,审判分庭应检察官的要求,可以在上诉期间继续羁押该人;
(2)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对审判分庭根据第3项第1目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
(四)除第三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在上诉受理期间和上诉审理期间,裁判或刑罚应暂停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其他裁判的上诉
(一)当事双方均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对下列裁判提出上诉:
1.关于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裁判;
2.准许或拒绝释放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的裁判;
3.预审分庭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自行采取行动的决定;
4.涉及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从速进行或审判结果的问题的裁判,而且预审分庭或审判分庭认为,上诉分庭立即解决这一问题可能大大推进诉讼的进行。
(二)预审分庭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4项作出的裁判,经预审分庭同意,有关国家或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应予从速审理。
(三)上诉本身无中止效力,除非上诉分庭应要求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作出这种决定。
(四)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被定罪人或因一项有关第七十五条的命令而受到不利影响的财产善意所有人,可以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对赔偿命令提出上诉。
第八十三条
上诉的审理程序
(一)为了第八十一条和本条规定的审理程序的目的,上诉分庭具有审判分庭的全部权力。
(二)如果上诉分庭认定上诉所针对的审判程序有失公正,影响到裁判或判刑的可靠性,或者上诉所针对的裁判或判刑因为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错误而受到重大影响,上诉分庭可以:
1.推翻或修改有关的裁判或判刑;或
2.命令由另一审判分庭重新审判。
为了上述目的,上诉分庭可以将事实问题发回原审判分庭重新认定,由该分庭向其提出报告,上诉分庭也可以自行提取证据以认定该问题。
如果该项裁判或判刑仅由被定罪人或由检察官代该人提出上诉,则不能作出对该人不利的改判。
(三)对于不服判刑的上诉,如果上诉分庭认定罪刑不相称,可以依照第七编变更判刑。
(五)上诉分庭可以在被判无罪的人或被定罪的人缺席的情况下宣告判决。
第八十四条
变更定罪判决或判刑
(一)被定罪人,或在其亡故后,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被告人死亡时在生并获被告人书面明确指示为其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或检察官代表被定罪人,可以基于下列理由,向上诉分庭申请变更最终定罪判决或判刑:
1.发现新证据,该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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