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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预审分庭的一名法官可以单独行使本规约规定的职能,但《程序和证据规则》另有规定,或者预审分庭法官过半数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除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能以外,预审分庭还具有下列权力:
1.应检察官请求,发出进行调查所需的命令和授权令;
2.应根据第五十八条被逮捕或被传唤到庭的人的请求,发出必要的命令,包括采取第五十六条所述的措施,或依照第九编寻求必要的合作,以协助该人准备辩护;
3.在必要的时候,下令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及其隐私,保全证据,保护被逮捕或被传唤到庭的人,及保护国家安全资料;
4.如果预审分庭在尽可能考虑到有关缔约国的意见后根据情况断定,该缔约国不存在有权执行第九编规定的合作请求的任何当局或司法体制中的任何部门,显然无法执行合作请求,则可以授权检察官在未根据第九编取得该国合作的情况下,在该国境内采取特定调查步骤;
5.如果已根据第五十八条发出逮捕证或传票,在根据本规约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适当考虑到证据的证明力和有关当事方的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11项寻求国家合作,要求为没收财物,特别是为了被害人的最终利益,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预审分庭发出逮捕证或出庭传票
(一)调查开始后,根据检察官的申请,预审分庭在审查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或其他资料后,如果认为存在下列情况,应对某人发出逮捕证:
1.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和
2.为了下列理由,显然有必要将该人逮捕:
(1)确保该人在审判时到庭;
(2)确保该人不妨碍或危害调查工作或法庭诉讼程序;或
(3)在必要的时候,为了防止该人继续实施该犯罪或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产生于同一情况的有关犯罪。
(二)检察官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该人被控告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
3.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4.证据和任何其他资料的摘要,这些证据和资料构成合理理由,足以相信该人实施了这些犯罪;和
5.检察官认为必须逮捕该人的理由。
(三)逮捕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要求据以逮捕该人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和
3.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四)在本法院另有决定以前,逮捕证一直有效。
(五)本法院可以根据逮捕证,请求依照第九编的规定,临时逮捕或逮捕并移交该人。
(六)检察官可以请求预审分庭修改逮捕证,变更或增加其中所列的犯罪。
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经变更或增列的犯罪,则应照此修改逮捕证。
(七)检察官除可以请求发出逮捕证外,也可以申请预审分庭发出传票,传唤该人出庭。
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被控告的犯罪,而且传票足以确保该人出庭,则应发出传票,按国内法规定附带或不附带限制自由(羁押除外)的条件,传唤该人出庭。
传票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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