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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票据权利应当信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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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设定于票据之上的债权,票据权利的取得须以占有票据为要件;而占有票据的目的又在于享有票据权利。
因此,当事人要取得票据权利就必须依法取得票据。
(一)取得票据时须出于善意
凡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并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的都可推定为善意。
对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原票据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票据并失去了票据权利。
即使票据让与人没有处分权,受让人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不对票据让与人的权利瑕疵负责。
因此,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无处分票据的权利为由对善意取得人主张抗辩。
“恶意”
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受让人明知票据让与人(即其前手)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而仍然接受其票据。
如甲从乙处盗窃支票一张转让给丙,丙明知甲是偷窃而来仍然接受,则丙即为恶意取得。
在学理上,“恶意”
与过失有区别,而与故意类似。
因此,票据取得人明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即是故意,应视为恶意取得,即使仅对让与人无处分权有认识,还不是明知,也是“限制的故意”
,也属恶意取得。
重大过失,是指票据受让人虽不是明知,但如果稍加注意,就可知道票据让与人是没有处分权的。
如甲在受让乙盗窃来的支票时,明知乙平时经济紧张,不可能有一万元的支票,稍加追究即可知其是不法取得,但却不闻不问,这就是重大过失。
法律规定票据权利需善意取得的目的,在于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加强取得人对票据外观的信赖,保证交易安全。
因此,凡没有按照法定背书方式或交付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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