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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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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有许多相同点: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都是有权人故意做出的合法行为;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的对象都是既包括签章又包括其他记载事项;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都能改变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
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也有不同点:票据更改是对票据上原记载事项的更改,票据涂销是对原记载事项的消除,并不会增加新的内容。
【小结】
本章是关于票据瑕疵有关问题的介绍,分为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和票据更改。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行为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也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
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包括:票据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伪造者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伪造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因当事人不同,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被伪造人并非真正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当然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也不负有票据责任。
但是,伪造者会承担票据法以外的责任,包括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依照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的签章人依旧对自己的票据行为负责。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票据变造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变造票据的主体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票据变造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变更;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已经成立的有效票据。
票据变造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变造人必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如果变造人是票据上的票据债务人,那么他还要负票据上的责任。
对于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应对其签章时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签章人,由于他的签章是以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作为签章依据,所以应依据票据记载文义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对于不能确定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情况,应推定该签章发生于变造前。
票据涂销是指行为人采用某些方法,涂抹或者涂销票据上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没有关于票据涂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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