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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元港币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
至1996年8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
同月30日,某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是伪造,拒绝付款。
某中国银行即日向某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元港币归还。
某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某中国银行请求冻结合作公司在某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
此时陈某已不知去向。
某中国银行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试问:本案中的伪造人陈某、香港某工商银行是否负票据上的责任?香港某工商银行是否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在支票上背书签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何种责任?持票人某中国银行对其前手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是否具有追索权?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具有何种法律责任?责任如何分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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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高漥利一:《法学ガイド·商法Ⅲ(手形·小切手)》,日本评论社,1978。
[1]董惠江:《票据法教程》,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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