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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法律文书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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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
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
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
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
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
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
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
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
“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
[1]“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要。
一层意思可以用两种说法表达,一种明快,一种晦涩,就该采用明快的一种。
考虑到繁复的句子形式可能引起人家的麻烦,就该把它化开,化成并不损害原意的几句。”
[2]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最基本的要求。
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
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明确
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
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
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含混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
如“违法”
与“犯罪”
,“不起诉”
与“免予起诉”
,“无罪释放”
与“免除刑罚”
,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
而“抢劫”
与“抢夺”
,“盗窃”
与“贪污”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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