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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
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叙述,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总之,法律是一个特定的专业范畴,有着专门的法律术语和特定的表达方式。
有些法律术语,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有着特定的使用主体和含义,不能互相错位和替代。
如“被告”
与“被告人”
这两个称谓,表面上看来都是指在法庭上处于“被告”
席的人,但它们却分别指代两种性质完全不同案件的诉讼主体:“被告”
,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原告”
相对应的当事人;而“被告人”
,则是指刑事诉讼案件中与“被害人”
、“公诉人”
相对应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
与“原告”
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成为“被告”
而被视为或者自以为是权利、名誉等受到了损害。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
一般被指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其人身自由依法受到办案机关的某种限制。
然而,尽管如此,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不能称之为“罪犯”
,而只能称为“被告人”
或者“犯罪嫌疑人”
。
还有“侦察”
和“侦查”
,意思相近,但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用法各有不同,不能混淆。
“侦察”
属于军事概念,是指通过肉眼或借助于器械,对敌情等军事情形进行暗中观察。
“侦查”
是法律概念,是指案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认定犯罪事实和查明犯罪嫌疑人而展开的搜集、查验证据等活动。
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时,除了要对现场进行勘察(观察)之外,还要对被害人、知情人等进行调查。
在侦查活动中,既有通过肉眼或借助器械的观察,又有对于相关人员的调查。
[1]叶圣陶:《给初学写作者》,118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
[2]同上书,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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