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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密严谨。
法律文书说理,必须严谨,逻辑性强,没有任何漏洞,每字每句都要切合事实的要素内容,绝不脱离事实作概念推演,要和叙述寓理密切配合,用夹叙夹议的复合式方法进行说理,以体现这一本质特点。
夹叙夹议时以议为主以叙为从,把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密切结合起来,这是实用文说理的最高层次,也是难以写好的部分,但若能运用好,就会产生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3)依法说理。
依法说理要求制作者根据案件认定的事实进行分析,依法说理,把“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落实在每一份法律文书的说理上。
法律文书的立论应当源于事实、忠于法律。
说理时,必须准确、完整、具体地引用法律,必须符合法学的基本原理。
要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正确的法学原理来分析具体的事实,得出公正的结论,绝不能以常情论断。
(4)简练透彻。
文书制作者要紧抓案件的要害作简练而透彻的分析,针针见血,明了透彻。
具体运用论证方法说理时,要求有别于学术议论,不作长篇大论。
要针对案情深入剖析,把理说透;要善于把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言必及义,论证精要,一语破的,不讲套话,不作泛论;整个论证过程要保持观点首尾一致,前后贯通。
(三)说明
拟制类法律文书中,应用说明的地方很多,除事实和理由外,其他一概用说明。
表格、填空类法律文书大部分栏目使用说明,笔录类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几乎全用说明。
所以这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占有重要地位。
无论何项说明,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允许产生任何歧义或有丝毫的疑惑。
因此,说明必须客观、真实、具体、明确。
说明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简明
文字简练是手段,意思明了才是目的。
简而不明就会失去简的意义,明而不简则文字啰唆,有悖说明要旨。
[6]简明的关键是文字要表现要领,抓住要害。
如“被告人王某系本案胁从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再如对关键案情的说明,特别是对多方面或多层次,又呈矛盾的复杂情况的说明,更须简而明。
2.精确
精确的表现有二:一是说明的文字要具体、准确且具有排他性。
如“在犯罪嫌疑人刘某住处起获了大量白粉和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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