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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
系模糊概念,应确切表示数量,“白粉”
作为法律用语是否合适,也值得斟酌。
又如“被告人赵某趁刘某不备,盗走了刘某车内黑色皮包一只,包内装有重要的资料和手稿。”
本句中“重要的资料和手稿”
就可能有两种理解,是“重要资料和手稿”
,还是“重要的资料和重要的手稿”
,令人疑惑不解。
二是说明事实时,要圆满周详,滴水不漏。
说明复杂问题要不厌其详,除非在绝对明了时,才能有所省略。
下面这一段话则较好地体现了说明的这一特点。
“陈某应付给刘某人民币7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储蓄月利率计算利息,自2001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止,应付利息2150.47元。”
3.有序
客观事物是有序的,反映事物的文字说明也应该有序,特别是对错综复杂的事物,尤其要用语言文字结构的首尾圆合、条贯统序来反映复杂事物的逻辑顺序,只有这样,错综交织的事物才能表达清楚。
如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在言之有序上表现得很突出。
至于说明顺序的表达,采用何种方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落笔,根据说明对象的不同特点,采用由低而高、由轻而重、由小到大、由粗而精、由流溯源等递升式或递降式、推进式或倒逆式。
上述三种表达方式的一些具体写法,是从长期法律文书写作中归纳出来的常用的基本方法。
在制作每一份文书时,应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运用,充分发挥写作的创造性,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
要提高法律文书写作的创造性能力,必须重视写作,提高认识,加强锻炼,特别是要坚持长期的写作实践,强化写作基本功的训练。
[1]吴兢:《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裁判文书将推出新样式》,载《人民日报》,2007(01)。
[2]马宏俊:《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2版,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德]伯思·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2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3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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