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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检刑抗字〔2008〕第101号【2】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5岁,【3】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4】,广东省广州市人,无业,住大勇村【5】万隆厂403号。
原审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1月10日提起公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2008〕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2月4日,中级人民法院【6】裁定上诉人王某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
2008年4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以〔2008〕穗刑终字第55号判决书判决:“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王某未【8】构成抢劫罪。
故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提起抗诉。
经审查,本案事实如下:【9】
2007年12月19日晚10时30分左右,原审被告人王某到李某的小卖部,叫醒李某后进入小卖部。
原审被告人王某向李某要罐头、饼干后准备不付钱直接走出小卖部。
李某上前阻止,王某便抄起门旁的木棍威胁李某,称李某若敢阻拦,就砸掉小卖部。
李某便上前预【10】拿回饼干、罐头。
此时,王某便拿木棍打向李某的头部,致使李某头部流血,受伤。
李某被打后,王某不依不饶向其身体猛打多次【11】。
李某勉强挣脱【12】,跑到邻居刘某家中包扎伤口。
原审被告人王某也离开现场回家。
在案发过程中,村民张某经过小卖部,在远处目睹了这一过程。
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述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抢劫罪【13】。
本院认为,王某进入小卖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暴力的方式强行将罐头、饼干占为己有。
【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王某犯抢劫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确有错误。
其理由如下:
1.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没有做到全面充分。
原审被告人王某是强行想夺走罐头、饼干,并且拿起木棍相威胁。
李某不服从,王某便用木棍向其击打,造成李某头部流血。
这在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当中并没有阐明。
【15】二审法院仅以双方发生口角,相互厮打为依据来认定。
所以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有不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论处【16】。
2.在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时,并没有考虑到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
证人证言真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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