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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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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甲与被告胡乙、陈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甲法定代理人傅××与被告胡乙、陈丙法定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甲诉称,我和胡乙、陈丙均为北京市海淀区工贸高级技术学校数控加工四班的学生。

2012年9月7日上午8时许,张×和胡乙、陈丙发生口角。

当天中午放学后,约12点半,我和张×、王×、李×四人一起出校门,刚出校门还没有到公路上,就见胡乙、陈丙同时冲上来。

我看见胡乙打张×,就过去劝架,陈丙就过来打我,右手拿着铁棒直击头部,胡乙拿脚踢。

我当即被打晕,什么也不知道了。

后来听说,当时又从旁边冲出来三四个人一起打我。

当李×把我扶着坐起来时,胡乙、陈丙都已经跑了。

我觉得头部、胳膊疼痛,眼冒金星,四肢无力,价值3500元的手机被打坏。

事发后约2个小时报警。

恩济庄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对相关人员录了口供、作了笔录,对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

由于胡乙、陈丙不配合,没有达成调解。

我的伤情医院诊断为脑部、手臂、胳膊肘、胸口、后背多处软组织伤。

至今还头痛、头晕、噩梦不断,半个月未能到校上课。

故我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500元,没有实际发生)1195.59元;2.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家人误工费800元、交通费61元;

2.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营养费700元;

3.精神抚慰金90300元;

4.判令胡乙、陈丙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胡乙法定代理人胡××辩称,孩子打架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

我可以给刘甲赔礼道歉,医疗费也认可,但是其他的费用不认可,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的费用我拿不出来。

被告陈丙法定代理人杨××辩称,刘甲陈述事实我认可,陈丙确实打人了,可以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医药费,象征性营养费可以商量,其他费用我不承担。

刘甲的手指头不是我儿子打的。

我不同意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甲、胡乙、陈丙系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机电分院在校学生、同班同学,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2年9月7日10时许,张×在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机电分院内因琐事与胡乙发生纠纷,2012年9月7日12时30分,胡乙伙同陈丙在该校校门外将刘甲、张×打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抓获并进行了行政拘留与罚款。

当日,刘甲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双上肢、腰部软组织伤(膝关节),该医院建议休息一周。

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695.59元,交通费61元。

同年9月13日,张×经法医临床伤检后认定为轻微伤,双方法定代理人经治安调解未果。

庭审中,刘甲主张胡乙与陈丙支付误工费,并向法庭提供了法定代理人胡××的收入证明每月28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误工情况证明,胡××与杨××对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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