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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
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他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利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3)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
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
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
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法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因而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
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5)要准确地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的,可按样式格式书写。
当事人本人未出庭而由代理人出庭的,应写:“×告×××的××代理人×××。”
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应写明:“×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制作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注意以下内容
事实查明部分应对动态的庭审过程有较完整的反映,具体来讲应包括:当事人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及结论、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
其叙述方法也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单一事实且案情不太复杂的可以依上述写法叙述查明的事实;对多个事实或有多个争议焦点且案情复杂的,可采取一事或一争点列举一项证据或一组证据分别分析,边叙边议,分别认定,最后综合归纳认定事实的写法,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对应、血肉相连,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焦点归纳法。
对审前及庭审中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再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每一焦点分别写明原、被告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最后归纳认定的事实。
这种写法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清晰,对动态的庭审审理过程及举证情况、质证、认证结果有较完整的体现。
(2)证据集中评析法。
在概括当事人在庭审前、庭审中所表述的事实和请求后,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集中对证据的认定作为对事实认定的前提,将证据分为予以认定的证据和不予以认定的证据两部分,并对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总结,全文紧扣证据的认定进行写作,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行文简洁,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写作方面结构安排上也有独到之处。
以上事实认定写法的共同特点在于均是通过对诉、辩双方争执的主要事实及围绕此争执点举出关键性、冲突证据,并加以分析、认定,推出认定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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