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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立花与被告兴隆百货公司购销纠纷一案【10】,于200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王立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小帅、被告兴隆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李春【1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立花认为【12】,原告【13】服用在被告处购买的“睡得好”
药片、“睡得香”
口服液后,不但没有改善睡眠状况,反而感觉不适。
经了解上述商品系进口保健食品,根据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才可销售,上述商品未经批准即上市销售,且“睡得好”
药片冒用卫生部的批准文号。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14】,原告【15】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上述货款300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00元。
兴隆百货公司指出【16】:原告对其提出的睡眠状况未改善和感觉不适未提供依据,被告不予认可。
“睡得好”
药片商品标识上卫生部批准文号确有问题,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
至于“睡得香”
口服液应属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无须卫生部的批文,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退货并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7】:2008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睡得好”
药片、“睡得香”
口服液各一瓶,价格分别为160元、140元。
随上述商品,原告从被告处获取上述商品介绍一份,介绍中称:“‘睡得好’药片能延缓衰老、保持青春”
、“‘睡得香’口服液能改善失眠、减缓衰老、保持青春活力、抗肿瘤、控制胆固醇、调节血压、防止心脏病、强化内分泌、免疫和能量系统。”
同月29日,原告以上述商品未获卫生部批准即上市销售,所标明的卫生部批准文号、标识与实际不符,且朋【18】后睡眠状况并未改善,并感觉不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一”
。
法院又查明【19】:被告销售的“睡得好”
药片外包装的中文标签上印制了“卫食健字(2004)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的字样及保健食品蓝色标识,但实际该商品未取得卫生部的上述批文。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唐山市大华区人民法院(2000)华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提供“睡得好”
药片一瓶、商品发票、“睡得香”
口服液标签复印件、商品宣传资料、《保健食品证书、产品说明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文、卫生部卫法监食局发(2000)第94号文、川卫监发(2000)第002号文、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备案表等证据材料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予认定。
被告主张川卫监发(2000)第002号文不适用上海地区【20】,对此本院可予采纳。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21】: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睡得好”
药片在外包装上未经批准擅自冒用“卫食健字(2004)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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