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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社会上最下层的阶级,据大宝养老等律令,奴隶同蓄产,允许买卖、交换、赠予、典押,奴婢不得与良民通婚,所生子女与家畜同样,归母体所有者所有。
法令虽规定杀奴婢者笞一百,但主人杀奴仍少处刑,奴婢逃亡极多。
平安中期,奴婢在法律上被废止,并许与良民通婚,但事实上在封建社会中,这种身份的人是不可能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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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阶级在当时社会上相互的关系怎样,应该从大化改新的政策和奈良平安朝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来说明。
大化新政中,第一件大事是变前代的私地私民为公地公民,把氏族联盟的大小诸国变成中央集权国家的国、郡、里的地方行政区划,旧族长贵族的世袭贵族称号(臣、连、国造、伴造等)也被废除,按照新的法律,官吏任用,由世官世职变为选贤举能。
大宝、养老律的选叙令都规定:“凡应选者皆审状迹,铨拟之日,先尽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劳效多者。”
[58]这应该是把贵族政治的物质基础和特权根据全推翻了,但事实上新政权代表封建地主国家的利益,新的官僚贵族原来就是旧日氏姓贵族中长成的。
因此,氏姓的大小尊卑仍成为任官与铨叙位阶的标准,官吏有职封、位封、职田位田、季禄等庞大的经济特权及荫位出身的政治特权,结果改新后统治阶层仍限于地主贵族阶级,他们役使着奴婢和职田、位田中的农民,坐食封户的年贡(相当于地租),仗势不纳租税。
以后贵族们作为庄园的新垦地,更获得不输(免租)不入(免检断)的特权,于是贵族阶级的私有地日益扩大,促进了奈良末期(8世纪末)庄园经济的兴起。
大化新政的第二件大事是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的实施。
班田收授法无疑是北魏和隋唐均田制的模仿(为适应当时日本社会条件而有小部分的改变),均田制的实质是地主国家的统治者为制止豪强兼并土地,保证朝廷对直接生产者剥削的一种政策。
班田收授法的实施,使当时日本王室将豪族私有的农村公社土地一举集中到国家手中,班给公民,在此基础上向公民征收租庸调的国税,公民形式上不隶属于封建领主,而是国有地的农民。
这样的班田农民是不是就能认为是自由民呢?在这里,答复是否定的。
理由是国家班田的目的,只是为了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以国税的形式从农民身上得到劳动地租和生产物地租,因此,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事实上就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东方,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具有很大的意义”
[59]。
历史证明,这种关系在亚洲各国是很普遍的。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
假设相对出现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却像在亚细亚一样,是那种对于他们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合并在一起……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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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改新后日本社会只能是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
再从以下两方面来测定一下农民的自由程度。
(1)地租形态:根据“养老律令”
田令及赋役令,农民负担的租庸调中,租率约当收获量的3%,似乎不重,但农民所受口分田全部收获还不够一家生活资料的35,所以农民都得佃租公田,职田,或寄托权门寺社,租种垦田,才能勉强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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