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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庸调比租更重,庸本身是徭役,正丁一人每年须服役十日,输庸代役则需布二丈六尺,加上同额的调布及其他附加税等,每一正丁负担的庸调额相当租的三倍,此外还有国家继续需要徭役而有留役(一年最长三十日)及地方临时的杂徭(最长六十日)。
[62]当时农民贫困没有种子,国家便以“出举”
的名义春季贷给官稻,秋季收取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利子。
这样重的剥削,使农民无法偿清,而以上农民的负担中,最显著的还是徭役劳动,所占比重特大(一年最多时达到100日)。
马克思指出:地租的最简单的形态,是劳动地租,在这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家畜等等)用在实际上属于他的土地上面,并以每周的别几日在地主的土地上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
可见当时原始的劳动地租占着支配地位,生产物地租还是次要的。
(2)身体的自由: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
[63],这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因为封建主不占有农民,就不能保持对农民的剥削。
奈良平安时代农民因分地既少,赋役又重,不断逃亡,政府为“检括浮浪”
,除厉行“户籍”
(检查户口身份等)“计账”
(登记诸国户口及纳税数)外,还实施“五保”
(五家相保)的制度、防止保内户逃出和保外户的逃入。
户令规定同保有追缉逃亡之责,逃亡期间须代输租调,“养老律”
的考课令有查出账籍上漏列人民使逃户复归本贯者,列为地方官之功绩的条文。
此外僧尼、关市等令都有严防农民离地的禁令。
[64]可见改新后农民几乎是紧缚在土地上的。
从以上两点说明大化改新不但没有造成自由的农民,反之,改新后的公民(班田农民)在封建国家的统治下,日趋于农奴化,到奈良末期,大批农民隐漏户籍,脱离公田,流浪诸国,纷纷投身庄园,所谓“浪人”
(指没有户籍的农民)成为当时社会一大问题。
[65]作为自由民的公民阶级,这样不顾“自由”
丧失,而甘心去当农奴,只是因为他们所丧失的“自由”
并不值得那样珍惜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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