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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廷皇帝名称多种多样,含义也非固定不变,反映出皇帝作为拜占廷帝国最高权力的象征所具有的广泛的权力。
拜占廷帝国是皇帝专制国家,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多种权力。
早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制即成为罗马帝国的统治制度,戴克里先公开立法,宣称皇帝不再仅仅是罗马帝国的第一公民和元首,他与其臣民的关系也不再是“公仆”
和公民的关系,而是主仆和君臣之间的关系;皇帝不是凡人,而是神之子,是神的化身,是神派驻人间的“总督”
,因此“君权神授”
。
皇帝实际上独揽国家大权,其政策和思想倾向决定着帝国的内外方针政策,决定其臣民的身家命运;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任命或解除任何官员(包括教会最高领袖)的职务,没收贵族的财产;他是帝国最高的立法人,其颁布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他还严密地控制国家的财政权力,任意决定提高税额或增加新税种;他还是帝国军队的最高指挥官,拥有直接调遣和指挥军队的权力;根据罗马帝国的传统,皇帝还是最高祭司。
应该说,在皇帝拥有的广泛的多方面的最高权力方面,拜占廷皇帝与我国古代皇帝具有共性。
这里我们要特别探讨的是东、西方古代社会皇帝制度表现的不同特点。
拜占廷皇帝的权力带有明显的罗马帝国政治传统的痕迹,它受到几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皇帝的独裁统治一直受到法律的约束。
皇帝虽然被神化,但是,他必须承担其尊重“罗马法律”
的基本义务,因为,“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高权力的”
,“人民已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移给他。”
[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M],商务印书馆,1996,第8页。
]在查士丁尼时代及其以后的拜占廷立法多次阐明了君主权来自于上帝通过人民的思想,拜占廷帝国的皇帝们似乎并不羞于公开宣布皇权是受到罗马人民的委托。
很明显,这种皇权来自人民的思想观念是罗马帝国时代公民政治传统的残余,它在拜占廷帝国立法中一直保存下来。
直到811年在对保加利亚战争中身负重伤的皇帝斯达乌拉焦斯临终前威胁说要把帝国还给人民,把皇权还给人民,他并非善心大发而是对皇亲国戚争权夺利的行为深感失望。
尊重法律是拜占廷帝国皇帝的特点之一,在涉及对人及其权力、财产等问题的处理上,皇帝必须依据法律行事,他有权罢免官员,但在没收其财产时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这也是为什么拜占廷历史上历代王朝注重编纂法典的重要原因。
其次,拜占廷帝国皇帝人选的确定虽然有血亲世袭原则为指导,但是仍然受到来自元老院、军队和人民诸种力量的约束,这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和表达自己意愿的主要形式。
拜占廷皇帝在理论上拥有指定继承人的权力,而且他们大都在生前确定皇权继承人,但是,在拜占廷历史上,特别是在13世纪以前,皇帝在登基前必须得到元老院、军队和首都民众这几种势力的认可和拥戴,而后才能举行皇帝加冕仪式。
当然,对皇帝权力的认可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权贵集团任意决定的,而是严格依据成文法和习惯法。
如果登基的皇帝为上述几种势力所接受,他即可以成为最高权力的代表,可以实行专制统治。
但是,如果他是无能之辈或昏君恶主,那么这几种势力中的任何一个将有可能重新确定新的皇帝,他们或者策划宫廷政变,或者通过军事反叛,或者发动(首都)民众暴乱,另立新主。
拜占廷历史上12个王朝的建立大多是这类政变、反叛、暴乱的结果。
总的看来,军队在各种力量中占有更主要的发言权,是皇权转移的决定性因素。
拜占廷历史上十几个王朝的建立都与军队有直接关系。
靠军队叛乱篡权的皇帝,如果能够得到元老院和君士坦丁堡民众的承认,他就获得了合法的地位,而不必考虑血亲世袭继承的原则。
元老院的权力虽然不断缩小,但是在确定皇帝的人选问题上仍有一定作用。
有时皇帝由于宫廷政变而被废黜,篡位者就要千方百计地争取元老院的支持,以元老院推荐的皇帝候选人的身份出现,如伊苏利亚王朝统治时期的尼基弗鲁斯一世和米哈伊尔一世即是在军队的支持下篡位,而后争取到元老院的支持,以皇帝候选人身份获得合法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元老院常常成为军队干预政治的工具,为某个将军和党派服务,如457年,元老院就成为哥特人军事领袖阿斯巴尔控制的工具,他任命其亲信利奥一世(LeoI)为皇帝。
君士坦丁堡人民对皇帝继承问题的作用不是独立发挥的,经常是通过人民起义,与军队叛乱相结合,左右政局,例如,由于其父利奥六世的婚姻问题而一直得不到元老院贵族正式承认的君士坦丁七世是在君士坦丁堡人民的支持下于945年再度登基成为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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