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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农村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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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
拜占廷帝国农村经济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我们这里只概括介绍其中重要的方面。
拜占廷帝国和中古其他国家一样是农民为主体的国家,埃及、小亚细亚、色雷斯和巴尔干平原地区是主要的产粮农业区,其农副产品也主要用于地方性消费。
只是当大中城市人口膨胀,地区性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的时候,政府才组织大规模粮食贸易。
地区性消费决定了农村生产以本地消费为主,因此农副产品主要有谷物等粮食作物,豆类等油料作物,蔬菜水果等园艺作物,以及葡萄、橄榄、蜂蜜等用于再加工的经济作物。
从总体看,拜占廷人只是继承古代希腊罗马人农业技术而没有发展,因为在拜占廷农业家的作品中几乎找不到技术方面的革新创造。
作为农业重要分支的畜牧业发挥辅助作用,如同渔业和林业一样是拜占廷农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农民在进行谷物生产的同时,也从事养殖牲畜、捕捞鱼虾和利用树林的工作。
拜占廷农村土地大体分为皇帝土地、教会土地、城市土地和私人土地四类。
皇帝土地从理论上讲包括全国所有土地,但是在实际上主要有两类,即皇室土地和国有土地。
皇室土地是皇家的私产,其所有权归皇帝,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皇帝个人的财产,而国有土地所有权虽归皇帝,但是使用权和土地收入归政府,用于皇帝对臣民的封赐,并因扩张战争和没收私产而增加,随战争失利和对臣民的赠赐而减少。
7世纪以后,两种皇帝土地合二为一,统一管理,其经营和收入支出均由国库掌握。
教会土地大多是来自于皇帝赠赐和无继承人遗产,许多贵族和狂热的信徒的奉献也是教会土地的重要来源。
在毁坏圣像运动以前,教会地产持续增加,而皇帝土地不断减少,迫使皇帝废除了给予教会的免税权,在这场运动中,皇帝们没收大量教会地产。
教会土地的经营主要是由神职人员掌握。
城市土地的法权来自于古代,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继续扩大,例如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元老和贵族去世后,其土地转交城市,离开城市五年以上的城市居民的土地也归属城市。
但是,随着拜占廷经济衰败,城市萎缩,城市土地不断减少。
私人土地的兴起是从5世纪末开始的,人们购置地产的热情促使私人土地迅速增加,当时,不仅贵族高官,而且律师、医生、教授、军人和小农都希望通过地产经营确保投资回报,其结果是在拜占廷社会造成大地主和小地主两类私人土地所有者。
大土地所有者多为贵族高官和大商贾,他们依靠权势无限制扩张地产,而小地主在大地主的扩张中难以维持,大多破产,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7世纪以后,拜占廷军区制广泛推行,逐渐形成军役土地,其主要来源是皇帝土地中的国有土地。
军役土地的特点是土地与兵役结合
拜占廷农村土地的经营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所谓直接经营是指农民及其家庭独立经营,有时由自由雇工和奴隶辅助经营。
而间接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是地主将土地租佃给自由或依附农民耕种,土地收成的大部分被地主占有。
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租佃地主土地的农民须缴纳地租,根据《农业法》的记载,地租一般为收成的110,有的分成制农民需要缴纳一半收成作为地租。
按照上述土地类型,我们首先考察皇帝土地的使用情况。
皇帝土地大多采取出租的方式经营,即所谓间接经营。
租佃农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按年度缴纳地租,他们还负有改善其承租土地的义务。
实际上,拜占廷政府在管理皇帝土地中将地租转化为赋税,而几年进行一次的土地测量是对农民经营土地的检查。
在皇室所有的皇庄里,耕种者大多是奴隶和丧失人身自由的佃农。
7世纪以后,皇帝土地统一管理,主要是使用佃农经营。
佃农与私营的大地主控制下的农奴有区别,前者受制于皇帝为代表的国家,后者则为地主私人控制;前者在缴纳年度税收后经营上有相对的自由,而后者几乎完全依附地主,几乎丧失人身自由;前者具有的自由是以其缺乏直接保护为代价的,而后者以丧失自由换取直接庇护。
在拜占廷帝国历史晚期,农民地位普遍下降,成为私人的农奴或国家的农奴,而自由小农几乎全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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