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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家养老服务中家庭成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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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疾病予以医疗康复以及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等职责。
(一)经济上供养的职责
经济上供养是赡养的基本要求。
家庭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1.对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微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即支付必要的赡养费
实践中,大体有3种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办法:一是以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并非一成不变,但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可以使被赡养人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二是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能够使被赡养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也可能超出赡养义务人的实际能力,使之无法承担;三是以赡养义务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可以使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大体相当,是合情合理的。
赡养费主要采取按月、按季、按年度给付的方法,可以给付现金,也可以给付口粮、烧柴、被褥等生活实用物品。
2.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予以照管
在这里,赡养人实际上对老年人履行的是劳务扶助的赡养。
如有多个赡养人,老年人可要求各义务人轮流对其尽劳务扶助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可以雇用他人耕种和照管,雇用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赡养人承担或由各赡养人分担。
赡养人对老年人履行劳务扶助义务而产生的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二)生活上照料的职责
生活上照料,就是照顾、料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在生活照料方面,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大多依靠本人或家庭成员。
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照料被赡养人的生活列为赡养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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