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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的生活照料是多方面的,从帮助购买生活必需品到烧菜做饭、穿换洗衣服、打扫收拾房间、倒茶端水喂饭、帮助洗漱、大小便,等等,凡是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需别人帮助或扶持的,赡养人都要尽心尽力去做。
另外,对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治疗、照顾。
(三)精神上慰藉的职责
精神上慰藉,是指赡养人从精神上关心、安慰老年人,使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保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将精神慰藉增列为赡养的基本内容之一,主要是考虑到老年人在离开工作和劳动岗位之后,或者由于老年丧偶,短时间难以适应,如果自我调节不当,很容易产生失落感、孤独感和悲观厌世心理,这时尤其需要赡养人和家庭成员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亲情安慰,帮助他们摆脱痛苦,安度晚年。
精神上的体贴和关心是多方面的,如提供送医送药的劳务、关心生活起居、保障与第三代相处的权利,等等。
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关心、体谅,共同创造团结、融洽、和谐的良好家庭氛围。
(四)疾病予以医疗康复的职责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患病老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职责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指老年人在逐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又体弱多病的情况下,有许多方面的需要是同一般人不同的,而不同的老年人又有不同的需要。
(六)尊重父母婚姻自由的职责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七)尊重父母选择权利的职责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尊重父母选择养老方式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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