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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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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发展背景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把监理社会保险作为当务之急。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分别促使职工退休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得以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从覆盖面上来看,只包括城镇劳动者;从经费来源上,实行单方负责制,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经费由国家财政列支,企业职工的退休经费来源于企业的生产收益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给付方式看,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从运行模式来看,实行封闭运行模式,各个单位之间缺乏互助共济性。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镇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原有的退休养老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经济体制、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变化使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改革的方向是“去单位化”
,并在此基础上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确定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全国统一的方案并要求各地贯彻实施,自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走向新的发展时期。
在发展过程中,我国根据发展实际不断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至今,各地仍然按该政策的规定实施。
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史上的法律空白,也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制度内容
(1)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此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要求是强制性的。
(2)基金来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3)基金筹集模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称为“部分积累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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