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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开支需要;个人账户部分采用基金积累制,满足未来开支的需要。
现收现付制是以近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筹集方式,基本上不留积累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一般是根据上年度实际开支总额,加上年度预计增支的总额求得,提取比例根据预测需求总额占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
这种模式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基金贬值的风险,但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
基金积累制是将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完全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并全部计入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在达到一定条件退休后再从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中支取待遇。
这种模式可以大大提高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时不会引起代际冲突,但该模式的互济性较差。
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探索,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逐步转变为部分积累制的模式。
(4)待遇领取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5)转移接续
课下自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5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制度目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什么?其待遇组成有哪些?何时可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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