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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的治理主体包括哪些?如何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3)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固定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4)待遇领取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2、13、14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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