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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养老服务设施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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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文件
(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从提高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等7个方面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通知。
根据《通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应实现“全覆盖”
;在乡镇和行政村,养老服务设施或站点应覆盖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村,最终实现“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的目标。
(二)《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养老服务和设施规划、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四大方面,统筹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通知》明确,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
《通知》强调,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明确,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通知》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
(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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