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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2年,北京市不少三甲医院的“挂号费”
改称“医事服务费”
,门诊收费按医生级别分别定为42元、60元和80元,较原挂号费翻了8~14倍,北京医保给予定额40元的报销,但“新京籍老人”
只能连同药费全部自付。
如今,老李说起看病这点事,就直摇头。
不敢看病,成了很多异地安置老人的常态。
【情境三】
广元市凉水镇跃进村74岁老人李某来到乔庄法律服务所,情绪激动,工作人员赶紧倒上一杯热茶,稳定他的情绪。
老人讲述了他和两个女儿因为房屋使用权引发的赡养纠纷:地震过后,老人的房屋成了危房,无法居住,老两口年事已高,身边还有个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小儿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建房。
两个女儿就用老人的灾后重建款3万元并各自拿出一部分钱,为父母修建了一栋新房。
新房修好后,一家人却因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了争执。
二女婿认为自己出资较多,房屋所有权应该在自己名下,老人则坚持要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
于是二女儿和二女婿便把老人的灾后重建款还给老人,把房屋所有权归到自己名下,不让老人入住。
大女儿认为修建新房自己也出了资,所有权却在妹妹和妹夫名下,对此也不满意。
于是,一家人开始经常吵闹,两个女儿甚至不给老人赡养费。
乔庄法律服务所主任王恒荣耐心听完老人的诉说,安抚好老人之后,立即联系相关人员深入跃进村了解详细情况并多次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老人提出自己有一个残疾儿子需要照顾,要求每个女儿每月给500元的赡养费。
二女儿和二女婿觉得老人平时不讲道理,一分钱都不愿意给。
大女儿表示赡养费可以给,但是500元太高。
考虑到老人个性比较急躁,王恒荣决定分头对老人和两位女儿进行劝解,从情、理、法等多方面耐心教育、劝解两位女儿,同时劝老人也要体谅儿女的难处。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新建房屋由老人和残疾儿子居住,房屋所有权归二女儿、女婿,二女儿、女婿返还大女儿所出建房款;两个女儿每月各自向父母支付250元赡养费。
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两位女儿当面向父亲道了歉。
老人生活有了保证,也原谅了自己的女儿。
【情境四】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
近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
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成书面协议: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医疗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不再有任何关系。
2006年6月9日,陈英以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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