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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
要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
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培训。
鼓励综合类高校、师范类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其他高校也要加强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老年教育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在职进修老年教育专业课程,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
2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
鼓励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教育以及医师、护士、特殊教育教师、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
要推动养老服务等认证制度,提升幸福产业的标准化水平。
25.《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节选)》(民发〔2016〕107号)
要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工程。
推进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具配置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分类培养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26.《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
要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2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
“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28.《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
甲方的义务要“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
29.《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确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等65个专业点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各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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