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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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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要求“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该考核鉴定证书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在2014年6月发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中,提出明确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实施意见。
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其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参与,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体育健身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大型养老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国家和省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
制定实施养老从业鼓励政策,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鼓励执业医师依法依规到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
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
制度。
3.《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在2013年5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中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给予了明确规定。
一、奖补对象:入职本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等院校、高职(包括杭州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要求条件必须专业对口和持有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入职要求:(一)入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入职奖补”
学生必须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就业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三)“入职奖补”
学生服务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三、奖补名额及金额:(一)名额分配,2013年至2015年,全省“入职奖补”
大专以上学生300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1000名;(二)奖补标准,入职满5年给予一次性奖补;(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奖补费:本科40000元,专科(高职)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费2100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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