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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2002年马德里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提出的“积极老龄化”
的重要组成内容。
第3款和第4款规定私人住房和公共养老设施应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第5款规定禁止企业在用人过程中歧视老年人。
第6款强调社会对退休老年人价值的承认和尊重。
第7~10款分别对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社区活动提出了设想、目标和相关规定。
《美国老年法》的第2章规定了老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为老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章规定,老龄署设在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下(后改为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署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会同意后任命。
职能包括收集交换信息资料,处理有关老年人事务和老龄问题,依法提供拨款,调研和开展实验项目,对各州和地方涉老问题提供协助和咨询,宣传和调度各种资源和服务等。
基本上概括了老龄工作的主要方面。
《美国老年法》第3章规定了各州和地方的行动计划,经费的使用原则,该原则兼具刚性和灵活性。
如每个州都能得到联邦老龄署经费拨付总额的1%(少数岛屿如关岛地区为0.5%),其余活动经费按照各州的老年人数量拨发等规定体现了经费使用原则的刚性。
同时,部长和署长还可以根据各州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追加或扣除经费,这一规定体现了经费使用原则的灵活性。
作为一个强调执行力和权利监督的国家,美国在这部法律中也免不了对各州的活动开展和经费使用制定明确的监督机制。
如第3章第3条第1款规定老龄署可以“成立或指定一个机构,作为专门执行各州老年人计划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单位,负责协调各州与本法有关的活动”
。
这成为州老龄办(StateUnitonAgeing,SUA)诞生的依据。
同时,该款还积极鼓励公私非营利组织参与老年人项目,承认和鼓励非营利组织对老龄工作的作用也是《美国老年法》的一个突出的贡献。
第4章规定了美国老龄工作的研究和发展计划,这一章更体现出专业性非营利组织对老龄工作的意义,突出了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研究和项目发展的工作理念。
实际上这也是现在提倡的政府借助研究机构的智力资源,降低研究成本的一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但《美国老年法》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提出,不能不说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同时,本章还强调了科学技术对改善老年人生活方式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意义。
第5章强调专业人员的培训。
预见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专业服务、护理和研究人员的培训将成为老龄工作日益突出的领域,本章规定了培训项目的经费支出原则。
第6章为总则,规定了老龄工作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模式、人员构成以及任期等情况。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美国老年法》是一部对美国乃至世界老龄工作都具有深刻影响的法律,从当今的角度来看,该法的立法原则、框架和具体指导方法仍然具有相当强的借鉴意义。
日本目前的很多养老政策是借鉴了美国已有的政策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而美国的政策有受自身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身份的影响,更多偏重于资本方面,但在实际照护模式上又与日本有异曲同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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