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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族与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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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绅士阶层的有意抵制,单一的保甲制度也不能渗透到农耕时代的乡村社会中。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乡村社会呈现着高度分散居聚和闭守隔绝的状况。
许多地区乡村的自然单位甚小,根本无法按照十进制的保甲系统统一地“整合”
起来。
如乡宁县,“统计合境多至千村,而百家之聚,十无一二,数十家之聚,十无五六,或十数家,或数家,竟有一二家为一村者。”
①在临县,民户与村庄之比竟为4:1,“……按籍而稽仅得三万四千二百三十三户,每户丁壮不过一人,而村庄已占一千一百九十九。
若不问丁户,而但言村落,鲜有不惊为繁剧者。
盖山僻之区,业农为本,凡有可耕之地,随在营窟而居,以便耕凿而谋衣食,故所谓十家村者实居多数,通邑足百户者,除城而外,不过数村而已”
②。
因此,在大多数地区,数百户以上的大村,或百数户的中村所占比例甚小。
面对“散居之户不成村镇者,难以历举”
④的现实,清王朝一意推行的保甲制度在高度分散的乡村社会中,事实上很难步调一致地贯彻下去。
这不能不导致保甲制度在一些地区类同虚设,“甚至户绝则本甲受其困,甲绝则本里被其殃”
⑤。
因此,甲村不合,人村分离的情况多有存在。
如雄县,“今则生齿日繁,迁徙靡定,往往一村而分隶数社,且有社甲系本境,而其人久徙他境者”
①。
再如邯郸,“近乃有社名在东而地在西者,社名在北而地在南者,由是窜社跳甲弊端以起,非立法之意矣”
②。
在复杂多样的乡村社会实际的制约下,任何政权作用下的控制系统,都只能在变通甚至变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施。
所以,真正在乡村中发生作用的组织系统呈多样性特点,其名称、规制、职能、分布状况绝不会像章程拟定的保甲制度那样规范齐整。
“没有任何东西比保甲制的准军事准则更能清楚地说明规范的和记述实际的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分层次的十进制编制机构并不反映中国社会中任何实际存在的可用数字表示的区划,而是在划分并控制社会的尝试中强加给中国社会的。”
③因此,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社会控制组织并不依赖于单一的保甲制。
官方刻意推行的保甲制未必比依存于乡村民俗、世情、宗教、血缘、习惯诸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民间控制系统更有活力,更为有效。
这些多样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有乡约、宗族、乡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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