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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体制,推动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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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预备立宪”
为程式的政体改革,很多内容并未能在中央体制层面得以落实,而是借助地方改制实验为样板,以求得渐趋推进这一“样板模式”
展开的。
袁世凯在天津率先实行的地方司法改革,对于制度性近代转型的样板价值,是不无意义的。
中国历代地方司法权,例由地方各级行政官员主宰。
司法与行政合一,弊病丛生。
一州一县的司法组织就犹如一张由印官牵头,幕友、长随、佐杂官、书吏、差役、乡保一层一层组织的法网,又由一个个州县的法网组成全国的专制统治法网。
③在清末“立宪”
政体提上议事日程后,袁世凯力主仿行宪政的第一步就是改革官制。
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设总检察厅,受法部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各省设立检察厅、审判厅,各府县亦设立相应的机构,地方各级检察厅受各省提法司的监督。
警官局、检察院、法院三者分工明确,形成系统的司法体系。
这次司法改革是由直隶天津府县先行试办,然后逐步推广的。
①
法律或法制内容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将为整个体制和社会转型提供基本的保障。
言变法而法之不变,将从根本上妨碍制度性变革的正常运行。
“近年以来东亚士夫凡关心时事者,莫不哗然而言变法矣。
朝上一书则曰变法,夕进一奏则曰变法……而不知变者皆非法,法实非曾变。
且非惟法未曾变,即所变之政治、之军令、之生计、之教育,大抵务增其新,何尝一革其旧,无惑乎?……且夫中国者,一上下纷扰绝无规律之国也,数千年来曾未闻勒定一群之法而守之。
……既不为民划定明确之范围,又不使民知法为何物,下固无所凭借以自固,上尤得以轻重出入于其间,而一二贪官污吏因挟以行其私……则有法与无法等。
……此中国之所不能振兴以至于今也。
孟德斯鸠之言曰,法律者,人生所不能须臾离者也。
……故夫法律者,国家所恃以存立。
……故泰西立国,他事未遑,即注意于立法、行法、司法三大政,而从事于法治之实行。
……惟我中国向以人治,不以法治……以无法之国之民立于天演之界,岂不危哉?”
②因此,天津地方司法现代性体制的建构,实具有“今欲挽回而补救之,舍易人治而法治,实无以革数千年之积弊而为之一新”
,“皆以法治为宗,卒以扶危而定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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