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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捐效果并不理想,且掩埋浮棺已耗资不菲,而公墓筹设需更多的经费以长期的支持。
为此,委员会联洽社会各界,宴请市公署及各局主管长官,并拜谒了市长,请求对“筹设公墓进行办法,俯赐赞助”
,据称“结果圆满”
。
颇为讽刺的是,自1940年8月筹设公墓委员会成立,至1941年10月委员会买下杨家庄公墓地基,委员会的所有经常费及购买地基的经费仍然全部由各善团分摊,政府没有支付任何经费,公墓建立仍陷于停滞状态。
公共墓地始终筹而未建,浮棺问题仍存而未决。
1943年7月,警局调查市内各区“暴露浮棺二千八百二十五具”
①,天津市公署再次召集各慈善团体,成立天津特别市掩埋浮棺委员会,对市内浮棺进行复查并掩埋,同时拟在津郊寻找地基建立公墓,以为永久之计,但经费仍由各慈善团体认捐并劝募。
1943年11月12日,最后一个文书显示各善团再次分摊了筹设公墓委员会的经费。
②1944年12月,天津市公善普及施材总社主动承担了掩埋市内无主尸体的任务③,在西营门外设立停尸处,并制定了《西老公所公善普及施材总社贫民停尸处简章》,将尸体汇集后运往西乡大义地内标记掩埋。
实际上,天津市内的慈善团体为缓解水灾后的浮棺暴露对卫生防疫的威胁而展开的救助行动更具有实质性意义。
1939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借妥育婴堂空地四段作为临时公墓,呈请市政府批准备案④,发布《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临时公墓及寄存浮柩管理规则》,临时公墓期间从“二十八年九月至二十九年三月为止”
(1939年9月至1940年3月),市民在公墓寄埋棺木不收租费,只要有“该管警署区所或公立医院及公共团体之证明,并有妥实商号保证者”
即可葬埋。
社会团体及时的灾后工作,有效地缓解了水灾后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1943年2月,行政院提倡火葬,华北政务委员会令警察局调查天津市有无火葬情形。
①经调查,第二分局和第六分局界内分别有日本居留民团和特别行政区②公署所设火葬场两处,均系外人在租界内所设,国人火葬者极少。
4月,天津市公署工务局从特别行政区公署接管英租界公墓③,1944年3月,市政府第三科公产股开始接收市内各租界公墓④,并颁布了《天津特别市政府管理公墓规则》,从此,天津市政府以各国租界公墓为基础,开始了对公墓的近代化管理,公墓制度也由此开始施行。
此后,公墓管理工作先后由社会局和市政府第三科负责。
⑤
在接收各租界公墓进行管理的同时,市政府社会局也积极地寻找地基筹建市营公墓。
1944年8月21日,社会局同时致函第三科公产股和财政局⑥,询问“本市边区有无官有空地”
,以建立公墓。
25日,公产股函复社会局“西头小西关墙子河外,有官地计十五亩余,或可兴建公墓”
,遗憾的是,社会局筹建公墓至此也没有了下文。
1945年5月,天津市警察局致函天津市慈善团体公墓筹备委员会,拟购买西营门外杨庄子墓地为警察公墓,此地即1941年10月筹设公墓委员会各善团认捐所购的拟建公墓的地基,警察局要买此地作警察公墓,说明此地一直未被使用。
公墓筹备委员会将此地以半价三十万元卖给警察局。
①警察局购买此地的钱,也由当时的银号捐任,即各善团费力买来的公墓地基,几年后以半价转手于警局,而警察局也并未将此地投入公墓建设。
1948年5月,有乡民呈请租种警察公墓地,以裕库收而利生产,被警察局以“另有用途,未便照准”
为由回绝。
②一块以公墓为由的地几易其主,却一直以荒置的状态存在。
综上所述,自1944年政府先后收回各租界公墓,开始将公墓作为市政管理的一部分后,社会局和警察局的筹建公墓计划始终议而未行,城市公共墓地及其管理制度未能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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