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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4月,卫生局再次召集建筑公墓筹备委员会,拟定《天津市建筑公墓筹备委员会章程》,并起草办事规则②,也无果而终(卫生局旋即裁撤)。
同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公墓暂行条例》,12月,天
津市第238次市政会议重定了天津市建筑公墓筹备委员会章程。
③1937年4月15日至7月19日,天津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天津市建筑公墓筹备委员会共三次会议④,主要讨论第一、第二公墓问题,将东局子万国赛马会所捐地亩作为第一公墓,并依据《公墓暂行条例》,制定了《天津市第一公墓管理规则》,初步具备了近代公墓的管理规范。
但第一公墓仅有六十余亩,迁葬淮军义地及铁路两旁棺柩后,即将葬满。
故仍需拟建第二公墓,经委员会庐云坡介绍,有王鸿鹿捐津西市区外疙瘩窪四十一亩做第二公墓。
地基已备,只欠经费,此时,天津市百万建筑借款成功,委员会呈请市政府于建筑专款内拨一万元作第一、第二公墓建筑费用,却遭到了拒绝,“俟市库充裕,再行筹办公墓”
。
公墓问题由此再次被搁置,东局子墓地虽已陆续迁葬埋入,但并未实现公墓化的建设和管理。
综上所述,从1929年年初至1937年7月,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天津近代公墓的建立,经历了大小三次筹备,在公墓建筑计划和公墓管理规则等制度层面有了一定的进展;义地和浮棺的整理迁移,也对城市环境和卫生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公墓地基有了一定的基础,但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公墓并没有建成并服务于社会大众。
1937年7月30日,天津沦陷。
日伪统治时期,天津治安维持会和天津特别市公署相继控制天津,公墓的筹建虽得以赓续进行,但亦无大的进展。
发挥更大作用的是代之而起的社会力量和慈善团体。
1937年10月29日,天津市治安维持会会议决案,因东局子已不敷使用,且市内原有义地均已葬满,前一阶段所拟第二公墓仍需建立。
1937年11月3日至12月1日,由总务局召集财政、公安、社会、卫生、工务等局召开了五次筹办本市公墓会议①,制定了《天津市治安维持会公墓章程草案》及《天津市治安维持会建设公墓筹备委员会章程草案》。
会议主要内容就是寻找地基。
首先是对前一阶段中,1929年中国慈善联合会会所捐东乡赵庄子地亩和1937年7月庐云坡介绍所捐津保汽车路旁地进行调查,看是否可作公墓,并对东局子第一公墓地所余亩数进行调查。
经调查,三处地点均因积水或距离较远而不适用。
于是又请天津县政府在天津县境寻觅“距离市区较近,交通便利,至少限度以在五十亩以上地基”
,天津县政府找到五处相宜地点,然后报请治安维持会决定,但此事至此再无下文。
1939年3月10日,“中央临时政府”
颁布《公墓条例》;3月13日,内政部颁布《取缔停柩暂行章程》。
②然在实际生活中,两条例并未能起到大的推进作用。
1939年夏,华北发生特大水灾,天津地区灾民甚多,水灾过后,浮棺问题再次出现,“经令据各该管分局详细调查……
计全市境内暴露棺木共一千六百五十九具,此项棺木多系无主孤樱,或因年久无人封植,或因上次水灾被洪流冲洗,以致出土,其木质多有朽坏,往往使尸骸暴露,惨不忍睹……”
①1940年3月,天津市公署令警察局会同卫生局,函请天津市内各慈善团体,组织成立天津善团掩埋浮棺筹设公墓委员会,委员会全部由各慈善团体组成,由世界红己字会天津分会为会长,公善社为副会长,下分总务、掩埋、调查、宣传、交际、劝募六部,由各慈善团体分别负责,并制定了天津市善团掩埋浮棺筹设公墓委员会章则,拟在掩埋浮棺工作结束后,即行筹设公墓,以备永久之用。
该委员会从3月20日成立开始办公,至8月中旬,天津市内各分局浮棺全部掩埋完竣,“总计共掩埋浮棺四千四百六十四具,共用国币一万三千二百六十一元八角二分,此款均由各善团分别捐助”
②。
工作结束后,委员会宴请了警察局、卫生局、社会局各局长及主管科长,9月17日,天津市公署向各慈善团体颁发奖状。
掩埋浮棺工作开始后,筹设公墓工作也相继展开。
1940年5月中旬,委员会确定了《天津市善团筹设公墓委员会章程》。
8月末,掩埋工作彻底结束后,警察局即函天津善团掩埋浮棺筹设公墓委员会,请其加速进行筹设公墓一事。
③公墓委员会改名为天津市善团筹设公墓委员会,拟向社会各界及各慈善团体进行募捐,并寻找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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