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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怜外夷子民”
“一视同仁之恩”
的雍容大度。
因此,在中外贸易的实践过程中,清王朝企图兼得鱼与熊掌,逐步形成了既能显示“天恩”
,又能“防中外”
的“防夷”
措施。
它是“闭关政策”
的必然产物。
从嘉庆年间开始,到鸦片战争前夕,清王朝颁行了一系列“防夷”
条款,构成了清代限制外商制度的主体内容。
最早提出“防夷措施”
的是两广总督李侍尧。
乾隆二十五年(1760),他奏陈“防夷五事”
:
第一,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
第二,外商到粤后由行商管束稽查;
第三,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应一并查禁;
第四,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
第五,夷舶停泊处,调拨营员弹压稽查。
②
此后,清朝限制外商政策和防夷措施不断完善,日臻系统化,嘉庆十四年(1809)又产生了“民夷交易章程”
和“查禁官银出洋及私货入口章程”
七条,而集其大成者则是两广总督李鸿宾于道光十一年(1831)提出的“防夷八条”
。
“防夷八条”
虽然承袭了清朝历年限制外商措施的基本精神,但在实际条款上却本着务实的精神有所增损。
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夷商进口后泊舶处所应照旧派弁兵稽查,其住居行商馆内即令行商约束,以免滋事也;
第二,夷人私带番妇住馆及在省乘坐肩舆均应禁止也;
第三,夷人偷运枪炮至省应责成关口巡查弁兵严加禁遏也;
第四,夷商雇请民人服役应稍变通也;
第五,夷商具禀事务应酌量是否紧要分别代递也;
第六,借贷夷商银钱应杜绝拖欠弊端也;
第七,夷商不得在粤住冬变通旧章随时防范也;
第八,英吉利国公司船户驾艇往来用夷商货船领牌出口均应遵定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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