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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康是一个有作为、有谋略的人,他最终杀掉了寒浞,夺回了天子的位置。
少康并没有完全征服东方夷族部落,直到他的儿子帝杼时,“甲”
被应用在战争之中,中原部落凭此战胜夷族,夏朝终于把政权版图向东拓展了。
夏朝是一个奴隶制国家。
奴隶主是由氏族贵族转化而来,处于统治的地位。
广大劳动者为奴隶身份。
国家机构主要是奴隶主为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而管制镇压奴隶的工具。
它的统治范围大约以今天河南省的西部为中心,北到河北,南到湖北;东到今天的河南、河北、山东的三省交界处,西到山西南部。
1.政治制度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
罪罚。
奉“天”
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
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
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
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
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
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
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2.官职体系
《礼记·祭义》言,“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
,反映夏人对官位的重视,也从侧面说明夏代的职官已有明显的高低等级区别。
国王亦称天子,其下有“百吏”
,主要官吏有羲氏、和氏(掌政教和农业);有牧正、庖正、车正等(分掌畜牧、膳食、车服等事);六卿掌军事。
3.奴隶刑法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
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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