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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是原则性的而非技能性的;士人的“读书”
超越了技术或技能性的学习,部分可能是无意之中形成的,却也越来越成为有意为之的目标,体现出“君子不器”
的基本精神。
所以为官者需要聘请各种具有专门技能的幕僚或师爷,自己却不一定必非学会这些技能不可。
我们知道决讼断狱可能是古代地方官最直接也最繁重的职责,但在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清道光十五年,御史易镜清奏请第三场策问加试律例,礼部却以为:“国家设科取士,责以报称者甚多,不独在理刑一端。
若于进身之始,先责以名法之学,无论剿说雷同,无裨实用;即真心讲贯者,亦必荒其本业,旁及专家。”
[2]
其实易镜清不过要求第三场的五道策问中“以四道论古”
,仅“请酌以一道,专取现行律例发问。
俾士子讲习有素,起而行之,胸有把握,自不为人所欺”
。
但礼部认为这一小小的改变也有重大的影响,会造成“以法律为《诗》《书》”
的严重后果,给“揣摩求合之士”
以“因缘为奸”
的可能,导致士习不端,所以不能采纳。
此处礼部关于“本业”
和“专家”
的区分,及其与“士习”
的关联,最能体现当年培养士人的取向。
后来文廷式重提此事,认为“礼律所以端学术,名律所以重人伦,凡此皆士林所宜肄业者”
。
礼部“以国律之重,而专指为理刑,且视为名法之学;其所谓本业者,殆专就八股文试帖诗而言。
当时礼臣措词如此,可谓荒陋之甚”
,是“不揣本而齐末”
。
[3]这样的见解,显然是经典淡出之后的新知。
章太炎后来所谓“律者,在官之人所当共知,不必以之教士”
,应代表了早年很多人的看法。
据他的揣测,先秦律法不少,“当时必著简册,然孔子不编入六经”
,就是因为刑律“不可为典要”
。
[4]
关于“读书”
是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行为方式这个大问题,我会另文专论,这里也只能点到为止。
有一点很明确,以前读书人所“读”
之“书”
,与后来日益专业化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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