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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经验,男性优先于女性,而在其他所有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年长的优先于年幼的。
长男承继权,就这样产生了。
而所谓直系继承,亦就此产生了。
法律在最初设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也只有这些环境才能使其合理有效。
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
在今日欧洲,仅拥有1英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10万英亩地的大地主。
然而,长男承继权却依然存在。
由于在各种制度中,它依然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今后会再持续几百年也说不定。
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承继法违反了大家庭的真实利益。
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必须使其他子女陷于穷困。
限定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
它的施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而被通过赠与、遗赠或转让落入外人之手。
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完全不知道的。
虽然有某些法国法学家以为不妨用现代制度的术语去套在那些古代制度上面,然而事实上法国人所谓的继承人预定法或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定继承法无任何相似之处。
限定继承法的起源相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定继承法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
就像某些君主国的所谓根本法律一样,这个法律,可以使千万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受连累。
但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
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都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财产,还要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意志的支配。
然而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定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
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资格的地方,限定继承法仍然牢不可破。
人们认为它是维持贵族门第特权的必需之物。
而这一阶级已经夺取了超乎其同胞之上的那种不正当利益,却又担心自己的贫穷遭人讥笑,所以要求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
据说,英国的不成文法很厌恶世袭产业。
因而,尽管限定继承法在英格兰仍未完全废除,但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它在那里比较受限制。
在当今的苏格兰,仍有15甚至13以上的土地严格地实行着限定继承法。
它在现在看来是荒谬的。
在这种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吞并,而且重新分割土地的可能也被永远排除了。
事实上,大地主并不常是大改良家。
在产生这种制度的动**年代,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用来保护自己的领土,或者将其管辖权、支配权扩充到邻人的疆域上去。
他们没有余暇来开垦土地改良土地。
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这种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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