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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一般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那么生产者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无意多生产,输入者亦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输入,无意多输入。
因此,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无日不提心吊胆,恐怕货物不能售脱,所以市场存货很少过剩,常是存货不足。
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
输出的自由,却使国内耕作事业推广,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12年第4号法令规定,在1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40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输出不受禁止。
查理二世第15年,又扩大此种自由,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脱48先令时,允其自由输出;第22年,无论价格是怎样高,都任其自由输出。
诚然,在如此输出时,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因为一切谷物,在关税表中,评价很低,所以港税,对小麦仅为1夸脱1先令,对燕麦仅为1夸脱4便士,对其他各种谷物仅为6便士。
设置奖励金的威廉和玛利第1年那个法令公布以后,在1夸脱小麦不超过48先令时,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小额的税。
威廉三世第12年第20号法令,公然撤销这些小额的税,无论价格是怎样高。
这样,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受奖励金的奖励,而且比内地商人的贸易自由得多。
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怎样,谷物都可囤积以待输出,但除非1夸脱价格不超过48先令,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
上面说过,内地商人的利害关系,决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
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事实上有时确是这样。
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亦患馑,那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或将使他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
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国内市场的供给,而是在奖励农业的口实下,尽量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延续下去。
阻碍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亦只能仰给于本国的生产。
在价格已高至1夸脱48先令时还奖励输出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间,国内市场亦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
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英国不得不常常采用,这事实上充分说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如果一般法律是适当的,那么为什么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倘若一切国家都采用输出输入自由制度,那么大陆内所分成的各个国家,就会像大国内所分成的各个省一样。
按道理,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自由,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饥馑的最好方法,大陆内各国间的输出输入贸易自由,也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
大陆越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两种灾难的可能性便越小。
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国的丰足得到救济。
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
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
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的法律,往往加重粮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直至成为可怕的饥馑灾难。
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是那么巨大、那么急切,所以邻近小国,若同时觉得自己粮食有些不足,要来供给它们,怕就会使自己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
因此,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坏的政策,往往会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用原来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险的、不慎重的行为。
但是,无限制的输出自由,对大国说,其危险性就小得多,因为大国的生产大得多,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其供给都不会大受影响。
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输出。
但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有这样的必要。
而且,不让农业家随时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功利的观念,或国家的某种理由,把正义的一般法则丢开了。
立法者的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是不应该有的,是万难原谅的。
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其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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