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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土出口西尼加胶,只许输往不列颠。
像对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举的商品一样,加上了同样的限制实行同样的没收及处罚。
诚然,其进口,112磅只纳轻税6便士,但其再出口,112磅须纳重税30先令。
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要把这全部产品运到英国来,而且,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商品,又规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负担大的费用,否则不能再出口。
他们在这里,像其他许多情况一样,都是受着贪欲的驱使,但结果同样大失所望。
这种重税对走私**极大,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秘密输往欧洲各制造国的,尤其是荷兰。
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规定,把此出口税减为每112磅纳5先令。
在征收旧补助税的税则表中,海狸皮一件估值为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进口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其估值的15,即1先令4便士。
在出口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2便士外,都可退还。
对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征这样的高关税一直被认为太高,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减为2先令6便士,进口税亦减为6便士,但出口时亦仅能退还这个数额的一半。
1755年那次胜利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海狸最大的生产国,海狸皮被列入每周只能向不列颠市场出口的商品名单中。
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想利用该机会。
1764年,海狸皮一件进口税减为1便士,出口税则提高至每件7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进口税。
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出口,每磅须纳税1先令6便士,但对海狸皮进口税则无所变改,由英国人用英国船进口的,所纳的税仍在4先令与5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亦可视为生产工具,故对其出口课以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5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15先令以上。
这在许多情况下,简直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至高于出口港的商品原价。
但真正生产工具的出口,一般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的。
于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机械禁止出口,违者不仅把出口乃至企图出口的织机或机械没收,而且须处以罚金40镑,一半归于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
同样,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所有用具禁止出口,违者货物没收,犯者处以罚金200镑,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亦须处以罚金200镑。
普遍禁止生产工具出口。
当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都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时,也就不可能指望活的生产工具即技工的出口是自由的了。
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第二十七号法令规定,凡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执行职业或传授职业者,初犯罚以100镑以下的罚金并处三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即随法庭意旨,科以罚金,处十二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科罚金500镑并处十二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科罚金1000镑并处二年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引诱技工出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第一项,某一个人如被证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订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么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如果任何技工已到了海外,而且在那里工作或传授技艺,由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领事或当时阁员进行警告,必须在接到警告后6个月内回国,否则将剥夺其所有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亦不得作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不得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
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也被国王没收,而他本人则被宣布为一个十足的外侨,不受国王保护。
无须说明,此等规定和吹嘘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吹嘘的自由却为了我们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徒劳无益的利益而白白牺牲了。
这所有规定值得称赞的动机是在推广我国制造业。
但推广的方法不是改良自身的制造业,而是压制我们邻国的制造业,并尽可能消灭所有可恶竞争者的捣乱性竞争。
我国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垄断本国同胞的技能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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